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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了哪些劳动争议?
1、(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受案的范围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以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
3、从《劳动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三大类,即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报酬等事项发生争议的,适用该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 劳动法 》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劳动争议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确认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因开除、辞退、辞职、退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其他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受案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从《劳动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三大类,即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法律主观: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是指各级 劳动争议仲裁 委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 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法第28条内容
法律分析:第二十八条内容规定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仲裁法解释第28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内容是: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失效但是劳动者依旧付出了劳动的,劳动单位应该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数额应该参照劳动单位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岗位的工资来计算。
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